珠江流域如何进行生态补偿?2020-12-26 12:07
在"两会"上,有全国政协委员明确提出"创建珠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由广东向广西、云南、贵州获取流域生态补偿"的议案。此议决一出,随即引发各界注目。 无论是生态补偿机制还是环境污染赔偿金机制,其核心无非是上下游之间的一种利益和权利的分配问题。只不过,"生态补偿"、"水权互相交换"等概念并非国人建构,其理论依据均源于知名的"科斯定理",许多发达国家运用"科斯定理"在某些污染物和流域的管理方面都有许多顺利的探寻。 就流域污染来说,"科斯定理"指出,假如交易成本很低的话,只要确切界定了谁(不管是上游还是下游)享有了向河流污水处理的权利或河流不被污染的权利,问题就可以自动获得解决问题。如果下游享有污染权,下游就不会主动与上游谈判并补偿必要费用以维持河流一定的清洁度。某种程度,设想污染权归下游享有,上游想往河流必要污水处理也会同下游商量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明确费用的多少双方不会通过谈判来达成协议。然而,这种奇特非常简单且神秘的设想却不存在三个可怕的难题:一则流域的污染权要具体界定完全不有可能;二则交易的监督和继续执行费用无比便宜;三则方案实行后的公平性无法获得确保。 拿珠江流域来说,谁享有向珠江污水处理(多少)的权利?珠江流域牵涉到多个发展水平和大自然条件有差异的省份,要把这个公平地解决问题好可玩性十分大。其次,珠江流域有无数的污水处理点和污水处理源,监督和继续执行的行政费用近似于天价。于是以因为不存在上述原因,即使在发达国家,解决问题流域的生态补偿问题也是十分棘手的。